2011年交通事故案例
年11月16日上午9时15分,甘肃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民办幼儿园校车(甘M-A4975黄色金杯面包车)发生特大交通事故。该车由司机杨海军驾驶,搭载幼儿及教师共63人,车辆限载9人。在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前,与向西行驶的陕D-72231东风牌自卸货车迎面相撞,造成5人当场死亡,包括1名校车司机、4名幼儿。
年12月2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,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。当时,一名名叫宋磊的男性司机驾驶的车牌号为黑G-07067的金龙牌中型客车正沿G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。悲剧发生在G11国道320公里附近,客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黑G-22576的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了碰撞。
·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。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,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,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。此次事故已确认共有六节车厢脱轨,即D301次列车第1至4位,D3115次列车第116位。
交通肇事逃逸的拘留
如果肇事逃逸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,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;而如果肇事逃逸行为构成犯罪或情节严重,则可能会被刑事拘留。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,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。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,也破坏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。
依据刑事诉讼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,交通肇事逃逸的,一般是需要进行拘留的,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拘留,构成犯罪的进行刑事拘留。【法律依据】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,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对于轻微交通肇事逃逸且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者,通常处以十五天以内的拘留处罚。然而,实际拘留期限需根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,如事故所致后果、当事人的悔过表现等。若肇事逃逸引发了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,便有可能触犯刑法,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。
肇事逃逸情节轻微者,法定最高拘留期限为15天。如构成交通肇事罪,量刑幅度则为3至7年有期徒刑,加重情形如逃逸致人死亡的,量刑将升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参照相关规定,情节轻微通常指未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。实际裁决时,需结合事故后果、逃逸行为对事故处理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。
根据实际情况,肇事逃逸者的拘留时长各有差异。通常,对于轻微的肇事逃逸行为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当事人进行200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,以及15天以内的拘留处理。
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拘留期限,判定取决于多种因素。一般而言,若涉案人未达犯罪程度,则承担15日内的拘留惩罚。若已构成犯罪,例如导致一人以上严重伤害,且负有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,而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,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,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,即执行相应刑罚。
17号下午16时左右在沙太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
月 4日:15时左右,广东省长深高速惠河段发生追尾交通事故,造成11人亡,21人受伤。6月24日:下午6时30分左右,广东遂溪县境内发生一起大货车与中巴相撞事故,至少45重伤。6月26日:四川德阳,成绵高速发生车祸致6人亡16人受伤。6月27日:17时50分许,甘肃定西技校教练车从桥上翻下616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