谈谈你对“以法为教”,“以吏为师”的认识。
“以吏为师,以法为教”是指“百姓”和“一般官吏”都向“法官、法吏”学习法律,加强普法教育。“以吏为师”中的“吏”不是指“所有”的官吏,而是“专指”法官、法吏。
以法为教是秦国的教育制度,为法家思想,加强思想控制,巩固中央集权的标志之一。以吏为师是指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,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,在焚书的同时,禁止私学。
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,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,人们要学习文字,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。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。以法为教意思是说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,即秦律。
以吏为师,是李斯的发明,经秦始皇认可,便成了秦朝的国家政策。事见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和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。“以吏为师,以法为教”是指“百姓”和“一般官吏”都向“法官、法吏”学习法律,加强普法教育。
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是中国古代的一句谚语,意思是用法律作为教育的内容,用官吏作为教师。这句话强调了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教育中的重要性,以及官吏在传授法律知识方面的作用。这句话与选官制度没有直接关系。
西周的学在官府与秦朝的以吏为师本质上是相同的吗?
1、总的来说,西周的“以吏为师”和秦朝的“以吏为师”虽然存在一些不同,但都是中国古代教育的重要方法和制度,对后来的教育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。
2、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,与西周时期的官师合一是相同的以吏为师,是李斯的发明,经秦始皇认可,便成了秦朝的国家政策。事见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和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。
3、学在官府具体表现为官师不分和政教合一。官吏既负行政职责,也有教学的任务。比如西周时国学的主持者称大司乐,负责祭祀和国家典礼,是国家最高礼乐官,同时兼管国学教育事务。
4、第以吏为师本质是复兴官学。秦朝的吏师制度和博士官的设置,秦朝由于实行特殊的文教政策而没有创建正式的学校。秦朝的教育根据史书上的记载,一是吏师制度。今本《史记秦始皇本纪》所载:若有欲学法令,以吏为师。
5、秦代的教育制度。秦始皇三十四年(前213年),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,在焚书的同时,禁止私学,规定“若欲有学法令,以吏为师”,实行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的教育制度。吏师除以博士官充任外,多由各级官吏充任。
6、“学在官府”是(西周)的文化教育特征。分析:西周时期,官府垄断了学校教育和一切学术文化。那时,只有贵族才有机会接受教育,平民百姓不能进入校门。这种官学合一的现象,被称为“学在官府”。
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什么意思
1、“以吏为师,以法为教”是指“百姓”和“一般官吏”都向“法官、法吏”学习法律,加强普法教育。“以吏为师”中的“吏”不是指“所有”的官吏,而是“专指”法官、法吏。
2、“以法为教”和“以吏为师”是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一种重要思想。下面是这两种思想的认识: “以法为教”:这一思想强调法律教育的重要性。在古代中国,法律教育是维护社会秩序、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。
3、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,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,人们要学习文字,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。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。以法为教意思是说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,即秦律。
阐述秦朝的“以吏为师”“以法为教”制度
1、以吏为师是秦代的教育制度,源自于法家的教育主张。以吏为师,以法为教”是指“百姓”和“一般官吏”都向“法官、法吏”学习法律,加强普法教育。
2、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的意思是“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(秦律),整个社会除文吏外,不具备文字能力的人要学习文字,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”。
3、书同文;言同一;以法为教;以吏为师。文教政策简介:独尊儒术文教政策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确立的,其主要措施包括:设儒学五经博士;建立博士弟子制;以儒术取士;建立视学制度等。
4、“以法为教”和“以吏为师”是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一种重要思想。下面是这两种思想的认识: “以法为教”:这一思想强调法律教育的重要性。在古代中国,法律教育是维护社会秩序、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。
5、最后,吏师制度。为了达到思想的高度统一,使法家思想深入人心,同时也培养了大批执法执法的封建官吏,实现以法治国的目的,秦国采取了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的教育政策。
汉代以师为吏是什么意思
“以吏为师,以法为教”是指“百姓”和“一般官吏”都向“法官、法吏”学习法律,加强普法教育。
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。 成语出处: 《韩非子·五蠹》:“故明主之国,无 书简 之文,以法为教。
以吏为师,是秦朝丞相李斯的发明,是指“百姓”和“一般官吏”都向“法官、法吏”学习。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,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,人们要学习文字,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。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。
解析:以官吏作为榜样。吏【释义】古代称官员或官府中的差役 吏,治人者也。――《说文》吏者,名之师也。――《汉书·景帝纪》吏所以治民也。――《汉书·惠帝纪》师,榜样。秦代的教育制度。
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的意思是“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(秦律),整个社会除文吏外,不具备文字能力的人要学习文字,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”。